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财保219号
申请人: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1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申请人:王建新,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王建峰,男,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申请人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2561818.0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42561818.06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王建新、王建峰价值一亿四千二百五十六万一千八百一十八元零六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晓巍
审 判 员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保峰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