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某某与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武汉工程大学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238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3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工程大学,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校长。 被告:湖北鄂化化学工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聚合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25号实验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武汉工程大学、湖北鄂化化学工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武汉聚合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武汉工程大学、湖北鄂化化学工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武汉聚合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郝 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