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市政工程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市政工程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13676号 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市政工程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金岭花园19号楼1楼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635545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珠海二路1号3**3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25984263X。 法定代表人:**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市政工程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开庭审理。现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市政工程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市政工程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市崂山区市政工程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公告费450元,由青岛市崂山区市政工程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