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26民初205号
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城三江置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2019年6月27日,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24元,减半收取计17512元,由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雁
审 判 员 白 雪
人民陪审员 陈春荣
书 记 员 佐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