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民初89号
原告:**和,男,1995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
被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3622P,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145号盛迪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云。
原告**和诉被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和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和负担94元(已付),退还原告**和94元。
审 判 长  寸卫清
人民陪审员  思永强
人民陪审员  安艳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刀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