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方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与内蒙古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19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圣方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圣方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请执行内蒙古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102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于2020年5月20日、6月13日、7月13日、8月6日、9月3日、10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旗熙和国际1号商业楼1-24、1-31、1-33、1-34、1-36、1-37的房屋产权手续,该房产被税务扣押,暂时无法处置。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我院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人内蒙古圣方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2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彦
二0二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