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胜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今典律师事务所与某某省万胜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执保78号 申请人**今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成基大厦*座****室。 负责人**,主任。 被申请人**省万胜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今典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省万胜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今典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省万胜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执4号、(2017)吉0102执5号、(2017)吉0102执6号、(2017)吉0102执7号、(2017)吉0102执8号、(2017)吉0102执9号案件中的执行回款900,000元。担保人***以其所有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今典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省万胜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执4号、(2017)吉0102执5号、(2017)吉0102执6号、(2017)吉0102执7号、(2017)吉0102执8号、(2017)吉0102执9号案件中的执行回款9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威尼斯花园×××号楼房屋一套(丘地号:×××,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建筑面积154.38平方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