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执保78号
申请人**今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成基大厦*座****室。
负责人**,主任。
被申请人**省万胜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今典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省万胜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今典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省万胜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执4号、(2017)吉0102执5号、(2017)吉0102执6号、(2017)吉0102执7号、(2017)吉0102执8号、(2017)吉0102执9号案件中的执行回款900,000元。担保人***以其所有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今典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省万胜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执4号、(2017)吉0102执5号、(2017)吉0102执6号、(2017)吉0102执7号、(2017)吉0102执8号、(2017)吉0102执9号案件中的执行回款9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威尼斯花园×××号楼房屋一套(丘地号:×××,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建筑面积154.38平方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