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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八建设集团武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3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22号(***三组)1栋1-2层的房产。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22号(***三组)1栋1-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新2011005491)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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