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3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22号(***三组)1栋1-2层的房产。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22号(***三组)1栋1-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新2011005491)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