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2774号
原告:***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园北口五一四队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隆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大屯镇新兴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悦隆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勘察费93600.00元及违约金44288.00元,合计1378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场地岩土工程进行勘察工作,原告完成勘察工作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勘察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悦隆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9日办理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被依法注销的其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均消灭,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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