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承德勘察院

***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台子集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园北口五一四队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6503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台子集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镇周台子村用代码91130824682773050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台子集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字第1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2020年10月2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11月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0年11月4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11月9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台子集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19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兵 书 记 员 巴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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