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承德勘察院

***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台子集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园北口五一四队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6503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台子集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镇周台子村用代码91130824682773050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承德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字第198号裁决书,***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隆化县***台子集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台子集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台子集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巴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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