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南园北口五一四队办公楼四层40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650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市南五十家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75548629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字(2018)第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请求分三期将现所欠款1600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完毕,并承担2600.00元执行费。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作出的***字(2018)第6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裘 民
审判员 孟庆国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