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恒信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某某、东昌府区某某下马某某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578号 原告:***,男,1955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彬,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昌府区***下马***,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吴玉彬校长。 被告:聊城市恒信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昌府区***下马***、聊城市恒信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下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