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某某与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203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446040-0,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0号街坊怡荷豪庭1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与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2645.5元,执行到位零元。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其经济收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因其他案件评估拍卖,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发出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