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203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回族,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446040-0,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0号街坊怡荷豪庭1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5439.92元,执行到位零元。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其经济收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因其他案件评估拍卖,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发出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