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203民初78号 原告:***,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结构总工,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女),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包头市。 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自2014年被告就开始拖欠原告工资,至2015年共拖欠28800元。2017年5月被告承诺卖掉公司名下房产以支付原告工资,但是一直没有兑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自2014年起被告开始拖欠工资至2015年。2017年8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2014年至2015年拖欠职工***工资28800元。”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证明、2014-2015昆仑建筑设计公司拖欠职工工资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28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2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 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及当事人申请执行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