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203民初78号
原告:***,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结构总工,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女),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包头市。
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自2014年被告就开始拖欠原告工资,至2015年共拖欠28800元。2017年5月被告承诺卖掉公司名下房产以支付原告工资,但是一直没有兑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自2014年起被告开始拖欠工资至2015年。2017年8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2014年至2015年拖欠职工***工资28800元。”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证明、2014-2015昆仑建筑设计公司拖欠职工工资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28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2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
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及当事人申请执行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