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203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昆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房产的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