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5303号
起诉人: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村文明街东7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凤璟,董事长。
本院收到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诉山阴县北周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起诉人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山阴县北周庄镇人民政府立即向起诉人支付设计费575000元;2、依法判令山阴县北周庄镇人民政府向起诉人支付2013年2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的违约金862500元以及自2019年5月5日起至支付完毕全部设计款之日止以5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产生的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山阴县北周庄镇人民政府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山阴县北周***苑小区1-17号楼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