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终425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村文明街东7巷3号。
上诉人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5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9)晋0105民初530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2.从立法本意和合同性质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也不适用于专属管辖。3.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应当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山阴县,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