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杏民初字第01735号
原告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犇,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村***东七巷**/div>
法定代表人何凤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村***东七巷**,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标的物系位于太原市新建路148号的房产,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