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6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村***东七巷三号。
法定代表人:何凤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阳,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阴县北周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北周庄镇北周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阴县北周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周庄镇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9)晋062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陆设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支付上诉人设计费本金575000元和截止2019年5月4日的违约金172500元以及自2019年5月5日起至被上诉人支付完毕全部工程之日止以5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产生的违约金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为被上诉人并未确认欠款事实,事实认定错误。双方签订的设计费1275000元,被上诉人支付了70万元,剩余575000元未支付。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对账单,尚欠款项也是事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多次催款时,双方分别签订了两份对账单,且均列明总欠款为575000元,被上诉人盖章确认。最后2016年1月13日的对账单没有备注任何内容,原判认定备注了“设计合同金额和往来结算数据均相符,余款未开票入账”纯属无中生有。2017年11月13日的对账单虽备注了“尾欠未挂账”,但是未挂账并不是对欠款事实的否认,只是财务处理的一种表述。二、原判认定被上诉人实际并未收取剩余施工图纸,并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上诉人向原审提供了全部设计图纸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证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被上诉人拒收取图纸导致的后果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原审以此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未提供剩余施工图纸,应当举证证明其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或要求。原审在上诉人已经完成基本举证责任情形下,不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就未收到涉及图纸提出过异议,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三、原审在审理过程中更严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判决显失公平。
北周庄镇政府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大陆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北周庄镇政府支付设计费575000元,并支付2013年2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的违约金862500元(2013年2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以5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及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北周庄镇政府支付完毕全部设计款之日止以5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产生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16日,大陆设计公司与北周庄镇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该合同约定,北周庄镇政府委托大陆设计公司承担山阴县北周***苑小区1-17#楼工程设计工作,估计设计费共计1275000元,同时还对设计费支付进度、双方的责任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大陆设计公司向北周庄镇政府交付了1-4号楼、8号楼施工图,北周庄镇政府分别于2012年9月20日、2012年12月4日、2013年2月4日向大陆设计公司支付250000元、250000元、200000元,共计700000元。大陆设计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7年11月3日向北周庄镇政府发出对账单,并于2017年4月24日、2018年12月31日向北周庄镇政府发出催款通知书。北周庄镇政府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后并未交纳反诉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争议的设计费用北周庄镇政府是否应该给付、违约金是否应该给付,北周庄镇政府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是否超出诉讼时效。大陆设计公司与北周庄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约定,大陆设计公司应向北周庄镇政府交付1-17号楼的施工图,设计费估算为1275000元。合同签订后,大陆设计公司向北周庄镇政府交付了1-4号楼、8号楼施工图,北周庄镇政府分别于2012年9月20日、2012年12月4日、2013年2月4日向大陆设计公司支付250000元、250000元、200000元,共计700000元。北周庄镇政府以大陆设计公司未提供剩余施工图纸为由,不予支付其剩余设计费。大陆设计公司称其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北周庄镇政府取剩余施工图,但北周庄镇政府并未自取,其派工作人员将剩余施工图纸送往山阴县北周庄镇人民政府,亦遭到拒收。大陆设计公司对其提出的抗辩理由并未提供证据,故无法认定。大陆设计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2份对账单可显示北周庄镇政府尚欠设计费575000元,但北周庄镇政府在2份对账单中分别备注了“设计合同金额和往来结算数据均相符,余款未开票入账”和“合同金额、往来账目均相符,尾欠未挂账”,由此可见,北周庄镇政府并未确认欠款事实,仅是对设计合同的金额和往来账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判决:一、驳回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按山阴县北周庄镇人民政府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738元,由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大陆设计公司所主张的设计费本息是否予以支持。上诉人大陆设计公司与被上诉人北周庄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大陆设计公司向被上诉人北周庄镇政府交付了1-4号楼、8号楼施工图,被上诉人北周庄镇政府支付了设计费70万元。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大陆设计公司已交付其他楼的施工图,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北周庄镇政府确认欠付设计费,原判并无不当。上诉人大陆设计公司所提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5.0元,由上诉人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殷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