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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云南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112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公司。 。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7263.3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