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九河市政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天津市九河市政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2民初2494号 原告:**,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市九河市政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桥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九河市政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河市政)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明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