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2民初2494号
原告:**,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市九河市政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桥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九河市政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河市政)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明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