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财保11号
申请人:北京道林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红,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安德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北京道林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德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2018年4月12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道林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德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北京道林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林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