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泉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妮尔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泉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闸民二(商)初字第442号

原告上海妮尔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湖路53号1010室,联系地址上海市宜山路436号金银岛建材商厦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泉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11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妮尔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泉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货款已结清,双方无其他争执。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妮尔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泉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秋佩
书记员唐昀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