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义国测绘有限公司

重庆义国测绘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43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义国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9825
828K。
诉讼代表人:唐宇,该公司监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重庆义国测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义国测绘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义国测绘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 玥
审 判 员 张映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胡谭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