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数化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全数化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民申2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全数化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1-32-6,组织机构代码76269403-7。
法定代表人:曾吉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红,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阮为明,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一审被告:喻涛,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一审被告:祝茂,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一审被告:黄振坤,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一审被告:白全昌,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一审被告:蒋林,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一审被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全数化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数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阮为明、喻涛、祝茂、黄振坤、白全昌、蒋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全数化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将本案讼争法律关系界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认定偿还借款本息的条件不成就,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用于垫付工程款的约定并不能改变民间借贷的性质,二审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明显错误。二审判决认定全数化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本案的还款条件已经成就,从而认定***不承担还款责任是完全错误的。本案中,因项目未能中标,六份施工合同也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不能按照原施工合同履行,则本案的借款应当视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全数化公司可以随时请求***归还,而不是像二审法院认定的还款条件不成就而不用归还,否则将造成全数化公司出借的款项永远无法得到偿还,显然有失公平。全数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讼争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材料费、民工工资的垫付款。2010年8月26日,以全数化公司为甲方、***为乙方签订了六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全数化公司将相应地点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发包给***施工。2010年11月30日***进场施工。2011年3月2日,全数化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称由于项目中的相关手续不齐等原因,通知停工至2011年3月8日,承诺在2011年3月8日完善相关手续,若未能完善,另行商议。***停工后未再复工。2011年3月16日,全数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吉彬(甲方)与***(乙方)以及阮为明、喻涛、祝茂、黄振坤、白全昌、蒋林、***(分别为七份协议的丙方)签订七份《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借到曾吉彬人民币172万元,此款项为秀山县官庄镇六个土地整理项目材料费、民工工资专用款,专用款必须转账支付至材料供应商、民工个人真实账户下。从该借款协议看,虽然标题为借款协议,但该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原因为项目垫付款,性质为项目材料费和民工工资。曾吉彬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亦陈述项目停工后***等人向其索要民工工资,由曾吉彬出钱支付项目材料费和工人工资,可以看出,该协议实际系全数化公司与***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支付的材料费、民工工资,而非民间借贷的借款。因此,全数化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全数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全数化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 成
审 判 员  杨卉萍
代理审判员  郭 勇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