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许昌分院

某某与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许昌分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002民初6410号 原告:***,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许昌分院,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府西路政府*号楼。 主要负责人:***,任院长。 被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许昌分院、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