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002民初6410号
原告:***,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许昌分院,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府西路政府*号楼。
主要负责人:***,任院长。
被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许昌分院、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