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工程院

某某、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三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
法定代表人:杜玉祥,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国土规划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该厅厅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测绘工程院、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白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被上诉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以本案必须以工伤认定不予受理行政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因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278号行政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行终347号行政判决,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行终347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216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的再审申请,故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裁定恢复诉讼。后***又以其已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为由,再次要求本案中止,故本案再次中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做出了甘检民(行)【2018】62000000104号决定书,对***的监督申请不予支持,故本案恢复审理。审理期间,原被上诉人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依据《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其职能已并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因此将被上诉人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主体变更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甘肃省测绘工程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序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本案;2.依法撤销甘人仲(2006)决字第20号裁决书和甘人仲(2010)决字第1号裁决书;3.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白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和指导案例,人民法院对***的工伤依法进行直接认定;5.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本案依法改判;6.本案诉讼费和上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甘肃省测绘工程院、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基本案情是***被所在单位委派从事测绘工作,在工作期间因制止劝解歹徒不能打人而被歹徒殴打成重伤。受伤后,***要求所在单位对此次工伤事故进行处理,要求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甘肃省测绘工程院、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至今仍然没有向有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还克扣侵占***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停止了***的职称和职务晋升,侵害了***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因工伤认定引起的人事争议,而一审判决误认为是***拒绝回单位上班引起的人事争议,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开庭期间,法官滥用职权让没有代理权的人参加诉讼,对***的证据不予认定,不依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枉法裁判。
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的上诉请求。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甘人仲(2006)决字第20号裁决书和甘人仲(2010)决字第1号裁决书;2.确认***与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从1985年1月至今存续人事关系,甘肃省测绘工程院长期与***不签订人事聘任聘用合同系违法。判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与***补签人事聘任聘用合同,解决***1999年履行人事聘任聘用合同发生的因公负伤问题;3.确认***1999年10月21日,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因“见义勇为”和“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而负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补办派***去夏河县进行测绘工作的派工单;4.确认甘肃省测绘工程院隐瞒了***1999年10月21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工伤事故,***“因公负伤”的问题至今未处理,判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隐瞒工伤事故违法;5.确认***与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人事争议日”为2010年该案判决日;确认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不支付***工资、各项福利是违法克扣;确认***因“因公负伤”问题没有处理期间治病、养病、上访、投诉、起诉是正常维权活动,应按正常上班对待;6.现在***档案中的年度考核与干部履历表是假的,对这一事实进行司法鉴定,确认***24年的年度考核与干部履历表被甘肃省测绘工程院、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调了包,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违反(人发【1996】118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的违法问题移交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7.依法确认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8.确认***25年的年度考核24年是优秀,1(1990)年为良好;9.判决撤销“中共甘肃省测绘局委员会文件《甘测党发(2007)15号》,”问题移交中共甘肃省委员会进行处理;10.判决撤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文件《甘测院(2009)48号》”,判定该文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诬陷迫害、打击报复,对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行文的依据--兰州中院法官伪造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11.判决将甘肃省测绘局为了打击报复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而制造的各种文件依法予以撤销,消除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组织、机关给***造成的不良影响,责令甘肃省测绘局在甘肃省国土厅系统向***进行公开检讨,赔礼道歉;甘肃省测绘局对扣押甘肃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转办单的错误在甘肃日报公开道歉,在甘肃日报公开报道***“见义勇为”的事迹,公开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表彰,甘肃省测绘局党委书记、局长牛岸英和甘肃省测绘局副局长苗天宝引咎辞职、投案自首;甘肃省测绘局对撕毁***户籍卡的错误向***赔礼道歉;判决甘肃省测绘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12.判决因***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因“见义勇为”而“因公负伤”问题没有处理,判令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调整***的岗位,安排适当的工作报效祖国,等待工伤处理;判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支付***“因公负伤”后的费用及经济补偿1999年至2001年职工年规定门诊医疗费;支付***多年的医疗费、交通费、打字费复印费、电话费、邮寄费、住宿费;补偿***在现场被歹徒抢走的眼镜360元,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判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恢复***的正常(包括1999年的工程师职称晋升和2005年的高级测绘工程师职称晋升、调资)工资、签订聘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和聘用高级测绘工程师职称的合同,否则支付月(双倍)工资7600元;判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赔偿侵占克扣***工资、福利待遇(从1999年10月至今),标准按《劳动法》的赔偿规定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5倍赔偿,福利待遇按逾期日千分之二累加赔偿,10年共计人民币伍佰捌拾陆万叁仟元;判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陆拾万元;13.判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赔偿撕毁***25年年度考核与干部履历表给***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肆佰万元;14.因多次诉讼产生的费用捌仟元由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9年10月21日,***在夏河县拉卜楞寺进行测绘工作时被一僧人殴打,当日被送往夏河县人民医院治疗。1999年10月27日至11月30日、2000年3月13日至4月5日,***两次在兰医二院治疗,***出院后要求甘肃省测绘工程院给其申报“工伤”及“伤残鉴定”而未回单位上班,2000年7月,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停发了***的岗位津贴,暂发给***职务工资及知老补贴、高寒补贴、工资类差、保留补贴、煤气补贴、交通费等各项福利补贴723元,自2003年3月起,每月给***发放280元生活费,2004年11月停发一切待遇。2003年,甘肃省测绘工程院通过谈话、函件、在报纸上刊登启事等方式,多次要求***上班,***以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对其在夏河工作期间救人致伤之事未处理为由,拒绝回单位上班,2006年1月9日,***以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补交其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住房公积金,并按日千分之二赔偿实际损失,补发和恢复其在2000年5月以后的正常工资,1999年以后的各项福利待遇和职称晋升;根据政策申报其工伤及伤残鉴定;支付其因公负伤后的损失赔偿,多年的医疗费、交通费、打字复印费、电话费、邮寄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甘人仲(2006)决字第20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住房公积金并承担被申请人应缴的部分。二、驳回***的其他请求。***不服提起诉讼,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请求补发2000年5月以后正常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认为***受伤出院后,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以救人致伤之事没有处理结果为由拒绝回单位上班,现要求恢复2000年5月以后的正常工作的请求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2004年11月起,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以自动离职为由停发***的一切待遇,但并没有提供将处理决定书面或者口头送达给***的有效证据,故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应当自2004年11月起按照停发前的生活费标准发放给***生活费。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兰法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工程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自2004年11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生活费,标准按照每月280元支付;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甘民一终字第10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2月15日***又以甘肃省测绘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为被申请人向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甘人仲(2010)决字第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不服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0)城法民渭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后,***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兰法民三终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城关区人民法院(2010)城法民渭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因在本案审理中***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因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本案中止审理的事由已不存在,故恢复审理。另外,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2年8月25日下发甘机编发[2012]55号关于甘肃省测绘局更名为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通知,同意将甘肃省测绘局更名为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一审法院认为,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甘肃省测绘工程院系两个独立法人,***与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无劳动人事关系,***以人事争议纠纷起诉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于法无据,其对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起的各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超出仲裁请求而增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撤销甘人仲(2006)决字第20号裁决书和甘人仲(2010)决字第1号裁决书,该诉请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不予审理。对***诉讼请求中的第三项依法确认***1999年10月21日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因“见义勇为”和“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而负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补办派***去夏河县进行测绘工作的派工单;第四项,依法确认甘肃省测绘工程院隐瞒工伤事故、不处理***“因工负伤”问题违法;第五项依法确认***与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人事争议日”为2010年该案判决日;确认***因“因公负伤”问题没有处理期间治病、养病、上访、投诉、起诉是正常维权活动,应按正常上班对待;第六项现在***档案中的年度考核与干部履历表是假的,对这一事实进行司法鉴定,确认***24年的年度考核与干部履历表被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调了包,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违反(人发【1996】118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的违法问题移交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七项依法确认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第八项确认***25年的年度考核24年是优秀,1(1990)年为良好;第九项判决撤销“中共甘肃省测绘局委员会文件《甘测党发(2007)15号》,”问题移交中共甘肃省委员会进行处理;第十一项依法判决:(1)将甘肃省测绘局为了打击报复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而制造的各种文件依法予以撤销,消除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组织、机关给***造成的不良影响,责令甘肃省测绘局在甘肃省国土厅系统向***进行公开检讨,赔礼道歉;(2)依法判决甘肃省测绘局对扣押甘肃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转办单的错误在甘肃日报公开道歉,在甘肃日报公开报道***“见义勇为”的事迹,公开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表彰;(3)依法判决甘肃省测绘局党委书记、局长牛岸英和甘肃省测绘局副局长苗天宝引咎辞职、投案自首;(4)依法判决甘肃省测绘局对撕毁***户籍卡的错误向***赔礼道歉;(5)依法判决甘肃省测绘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第十二项中依法判令甘肃省测绘工程院支付“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交通费、打字复印费、电话费、邮寄费、住宿费(加经济补偿)等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玖佰伍拾壹元、依法判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赔偿侵占克扣***工资、福利待遇(从1999年10月至今),标准按《劳动法》的赔偿规定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5倍赔偿。福利待遇按逾期日千分之二累加赔偿,10年共计人民币伍佰捌拾陆万元叁仟元、依法判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陆拾万元;第十三项依法判决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赔偿撕毁***25年年度考核与干部履历表给***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肆佰万元;第十四项因多次诉讼产生的费用捌仟元由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全部承担的各项请求,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且第十二项诉请中要求甘肃省测绘工程院支付“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交通费、打字复印费、电话费、邮寄费、住宿费(加经济补偿)等费用的请求属于重复诉讼,不予处理。对***的诉讼请求第十项,即要求撤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甘测院(2009)48号》文件,由于***以申报见义勇为、因公负伤为由,自2000年3月后一直未回单位上班,经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以多种方式通知上班而拒绝上班,为此,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以甘测院【2009】48号文件作出辞退***的决定,且该决定已送达***本人,双方的人事关系已解除。对***第二项要求确认双方的人事关系,并要求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与其补签人事聘任聘用合同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判决:驳回***对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甘肃省测绘工程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提交了一份甘肃省信访局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证明其行政案件已经胜诉,甘肃省信访局让***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工伤认定明确提出让省政府法制办人社局进行处理。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的工伤认定的诉求得到有关部门的裁决。本院对***提交的证据审核后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关于工伤认定的诉求已经被有关部门受理,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要求将此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并无指定管辖的情形,故***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要求撤销甘人仲(2006)决字第20号裁决书和甘人仲(2010)决字第1号裁决书的上诉理由。***因不服甘人仲(2006)决字第20号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了(2008)兰法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后***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甘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不服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民申字第465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故针对甘人仲(2006)决字第20号裁决书的诉讼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处理,***的此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本院不予处理。关于***要求撤销甘人仲(2010)决字第1号裁决书,依据法律规定,其应向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该诉请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的此项诉请并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关于***诉请的工伤认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之规定,***提出的工伤认定等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故本院对***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在起诉时请求确认其与甘肃省测绘工程院至今存在人事关系。***因长期不上班,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作出甘测院(2009)48号文,对***予以辞退,并向其送达了该通知,***并未提供其未回单位上班的正当理由及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将其辞退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双方的人事关系已经解除,一审法院以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认为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阅原审卷宗,并未发现一审程序不当之处。关于***主张一审法院主办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形,其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新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靳文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