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1990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海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学刚。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因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