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111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上海海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16341X8,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6688室。
法定代表人:张素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苏娟,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海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缪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