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2657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某,武汉市某某中心委派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6-7层局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北京市某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湖北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