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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芦潮港镇秋萍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瞿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阳内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工业园区10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爱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树英、曹晓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富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沪南路9458号。 法定代表人罗信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卫平,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阳内衣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富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为方便审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要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作为本院(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37号案的反诉请求一并审理。 本院已决定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本院(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37号案的反诉请求一并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10元移作本院(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37号案的反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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