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富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良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富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汇民二(商)初字第525号

  原告上海金良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华。
  委托代理人黄伟,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富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工业园区沪南路9458号。
  法定代表人罗信官。
  委托代理人闵卫平,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芦潮港镇秋萍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瞿峰。
  委托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良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富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良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盛  斌
  审  判  员 张  瑾
  代理审判员 陈咏梅
  书  记  员 朱亚锋
    二OO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