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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阳县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22民初371号
原告:内蒙古格瑞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新型住宅区翠溪园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772216960Y。
法定代表人:王泓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丽,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向红,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固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民主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二喜,县长。
原告内蒙古格瑞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固阳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格瑞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85.60元,减半收取计16492.80元,退还原告16492.80元,由原告内蒙古格瑞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文红
人民陪审员齐秀珍
人民陪审员闫丽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旭光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