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拓普天地测绘有限公司

河南省拓普天地测绘有限公司与商水县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623民初4611号
原告河南省拓普天地测绘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
法定代表人:袁家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22716715。
委托代理人田朝辉,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住河南省柘城县。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祖全亮,男,汉族,1982年12月9日,住河南省柘城县。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商水县行政路。
负责人:孙玉合,身份证号:412723196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30059072424。
委托代理人连红红,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郁文博,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系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省拓普天地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拓普公司)诉被告商水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商水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拓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朝辉、祖全亮,被告商水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连红红、郁文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拓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费17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于2012年12月签订《合同书》,工程名称为商水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第七标段,调查范围为商水县姚集乡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调查内容为调查每宗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采用实测法进行地籍勘丈,形成符合入库要求的成果资料,最后建立数据库,调查总面积为77.41平力公里。取费项目及项目预算: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和内业处理,工作量77.41平方公里,单价0.5万元,合计38.705万元;数据库建设、成果汇总,工作量77.41平方公里,单价0.10717万元,合计8.2961万元。另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遂组织人员、设备按要求进行勘测施丁,期间商水县国土局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2014年1月项目完工,并经省厅验收通过,仍拖欠17.5万元。原告经无数次催要被艺却以种种理由理由推诱,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商水资源局答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属实,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约定,以及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款的时间,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现今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中,原告所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电子档案扫描件,但本案中被告并未依法提交,由于2014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项目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最后一笔支付项目款,据原告起诉已长达五年之久,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河南拓普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在2012年12月中标商水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中标价为470011元,并于月底签订了施工签订书,对取费项目及项目预算,项目费支付日期和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均有明确约定,本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外业调查和内业处理,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费用,支付比例未达到60%,违反合同约定;2、商水县所有权××标段档案资料移交表及姚集乡集体土地所有权领证签收簿。证明2015年6月24日,土管局工作人员孙庆红签收了姚集乡行政村37个1277宗地所有权档案,姚集乡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马攀登进行签收。证明我们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3、档案资料移交单。证明原告移交的商水县姚集乡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电子扫描件共计1283份,被告商水资源局已收到。
被告商水资源局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被告于2012年12月签订《合同书》,工程名称为商水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第七标段,调查范围为商水县姚集乡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调查内容为调查每宗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采用实测法进行地籍勘丈,形成符合入库要求的成果资料,最后建立数据库,调查总面积为77.41平力公里。取费项目及项目预算: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和内业处理,工作量77.41平方公里,单价0.5万元,合计38.705万元;数据库建设、成果汇总,工作量77.41平方公里,单价0.10717万元,合计8.2961万元。另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遂组织人员、设备按要求进行勘测施丁,期间商水县国土局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2014年1月项目完工,并经省厅验收通过。
另查明,原、被告所签订工程总计中标总标价470011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价款295000元。后原告就被告拖欠下余的175000元多次找被告无果而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如约完成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但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对剩余175000元未予支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项目费17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水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拓普天地测绘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费17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商水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海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凯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