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兴审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

江西上饶兴审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吉安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81执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饶兴审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2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555970J。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事务所所长。
被执行人:吉安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滨江街道刘家社区刘家新村4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662542532。
法定代表人:涂仁堂,该公司董事长。
江西上饶兴审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赣1181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2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委托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土地、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执行人在德兴市林业局有工程款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在德兴市林业局尚有工程款未结算,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已向德兴市林业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该工程款。同时,案外人对该工程款的优先权提出异议,该争议尚在处理中。故,该工程款暂无法提取。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0万元,截至2019年11月2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60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河
审判员 胡耀文
审判员 杨光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