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兴审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

江西上饶兴审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与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102民初2188号
原告:江西上饶兴审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审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555970J。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余忠理,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石玲,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公安交警支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00147573465。
负责人:张荣来,该支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黄平,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上饶兴审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审事务所”)与被告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公安交警支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审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余忠理、石玲、被告公安交警支队委托代理人黄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审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审计服务费用人民币312,393元,并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2019年3月17日已产生利息89,0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2月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上饶市公安局交通指挥中心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前述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三部分第24条约定,原告按报审工程造价总额的0.42%收取基本费用外,按核减工程款6%收取审减费用,按以上审计的50%收取审计服务费用。付款时间为结果定案时一次性支付。原告依约就前述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给被告,且经被告、施工单位与原告审核定案、使用。据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审计服务费用过共计442,392.89元,但至本案诉讼前,原告仅收到130,000元审计费用,尚余312,393元未收到。原告经多次催款,被告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依法维权,特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
被告公安交警支队辩称,原告结算的金额与实际有误。1、原告提供的审计服务费,计算方式有误,存在报审价虚高,不存在拖欠原告费用问题。2、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15份工程审计报告及定案表以及被告提供的被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经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当庭向本院提交的2018年7月26日原告出具的审计费用为254,274.42元结算单,拟证明原告原核算审计费用存在报价虚高。经质证,原告认为2018年7月26日结算单有原告盖章事实,但具体内容需要核实。对关联性有异议,该份结算单并不是双方对审计服务费用的变更或者是补充,仅仅是一种计算方式的呈现。本院认为,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给被告的10项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总计254,274.42元,应是对之前作出的15项工程项目审计费用金额的重新核减确定,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异议不成立不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告作为咨询人、被告作为委托人,双方签订GF-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上饶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提供工程结算审核业务,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咨询业务的酬金有明确约定。合同第二部分第二十五条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和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合同第三部分第二十四条约定,原告按报审工程造价总额0.42%收取基本费用外,按核减工程款6%收取审减费用,按以上审计费的50%收取咨询业务酬金。原、被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咨询人”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原告依约对被告的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交警业务用房土方工程、三清山营房绿化工程、三清山营房零星装修地下车库及厨房装修工程、三清山营房2防水维修、经开区土方结算、车管所低压电缆改造、大院监控管线改造、指挥中心办公室修缮、指挥中心消防工程、指挥中心供电工程、指挥中心电梯安装工程、指挥中心庭院景观改造工程、指挥中心室内装修工程、指挥中心智能化、指挥中心暖通工程等共15项工程业务作出了审计报告并向被告出具了一份《2014-2015年上饶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及其他项目一审项目审计费汇总表》,应收审计费总计为442,392.89元。具体工程业务咨询结算,详见如下列表:

2014-2015年上饶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及其它项目一审项目审计费汇总表

序号

工程名称

报审造价

审定报价

核减造价

基本审计费(0.42%)

审核费(6%)

审计费合计

应收审计费(50%)

1

经开区土方预算编制

35974.61

35974.61

0

2000

2000

2000

2000

2

三清山营房场地改造工程结算

24940

20723.97

4216.03

2000

2000

2000

2000

3

三清山营房场车库及厨房改造结算审计

159692.34

151884.12

7808.22

2000

2000

2000

2000

4

三清山营房2防水维修审计

123308.47

105938.12

17370.35

2000

2000

2000

2000

5

经开区土方结算

202616.1

202616.1

0

2000

2000

2000

2000

6

车管所低压电缆改造结算审计

88912.05

79391.27

9520.78

2000

2000

2000

2000

7

大院监控管线改造结算审计

214810.53

185623.3

29187.23

2000

2000

2000

2000

8

指挥中心办公室修缮结算审核

386641.47

381467.62

5173.85

2000

2000

2000

2000

9

指挥中心消防工程结算审计

4635853.9

3821330.77

814523.13

19470.59

48871.39

68341.97

34171

10

指挥中心供电工程结算审计

4676498.6

4095310.68

581187.92

19641.29

34871.28

54512.57

27256.3

11

指挥中心电梯安装工程计算审计

1294980

1294980

0

5438.92

0

5438.92

2719.5

12

指挥中心庭院景观改造工程

557849.49

444675.09

113174.4

2342.97

6790.46

9133.43

4566.7

13

指挥中心室内装修工程结算审计

35258519.52

28625897.29

6632622.23

148085.78

397957.33

546043.12

273021.56

14

指挥中心智能化结算审计

6335129.93

5532007.39

803122.54

26607.55

48187.35

74794.9

37397.45

15

指挥中心暖通工程结算审计

10141670.84

9276239.93

865430.91

42595.02

51925.85

94520.87

47260.44

汇总

 

64137397.85

54254060.26

9883337.59

280182.11

604603.67

868785.78

442392.89

被告提出异议,2018年7月26日,原告重新出具了审计费汇总表给被告,应收审计费用核定为254,274.42元。具体详见如下列表:

序号

报告编号

工程名称

报审造价(报审价造的10%内)

审定造价

核减造价

基本审计费(0.27%)①

核减审计费(6%)②

审计费合计(①+②)*50%

1

201594

低压电缆改造结算审计

88212.52

79391.27

8821.25

 

 

2000

2

201593

大院监控管线改造结算审计

181894.53

153490.34

28404.19

 

 

2000

3

2015232

办公室修缮结算审核

395083.95

389910.1

5173.85

 

 

2000

4

2014153

消防工程结算审计

4245923.08

3821330.77(3714457.02)

424592.31(106873.75)

11463.99

25475.54

18469.76

5

2014228

供电工程结算审计

4550345.20

4095310.68(4017897.42)

455034.52(77413.26)

12285.93

27302.09

19794

6

2015296

电梯安装工程结算审计

1294980

1250000

44980

3496.45

2698.8

3097.62

7

201416

庭院景观改造工程

494083.43

444675.09(400827.98)

49408.34(43847.1)

1334.03

2964.5

2149.26

8

201417

室内装修工程结算审计

31809552.54

28628597.29(26012501.9)

3180955.25(2013393.39)

85885.79

190857.32

138371.56

9

2015104

智能化结算审计

6146674.88

5532007.39

614667.49

16596.02

36880.05

26738.03

10

2015165

暖通工程计算审计

10141670.84

9276239.93

865430.91

27382.51

51925.85

39654.18

汇总

 

 

59348420.97

53670952.86

5677468.11

158444.72

338104.12

254274.42

被告于2018年8月24日支付原告审计费130,000元,余款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审计费,应以2018年7月26日重新核减的金额为准。被告付款130,000元后未再付款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应付款的酬金利息,合同有约定,从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上饶兴审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审计费124,274.42元并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付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2元,减半收取3,661元,由被告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丽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黄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