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

曾某1、曾某2与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鄂7101行初22号
原告曾某1,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曾某2。
法定代理人曾某1(系原告曾某2父亲)。
被告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口青年路31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曾某1、曾某2诉被告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湖北省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11日将该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于次日向被告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1、曾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1、曾某2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某1、曾某2减半承担25元。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