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

某某、某某等与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鄂0103行初133号
原告曾召权。
原告曾文。
被告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14号。
本院受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以下简称“被告”)房屋面积测量违法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原告所有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