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

原告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02民初4651号
原告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35630837Y。
法定代表人徐高中,所长。
原告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9491654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客服专员。
原告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625536565。
法定代表人徐高中,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经审查,本案被告*某某2017年申请被申请人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请求三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48元,并补缴2008年3月-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7年9月6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17)第337号裁决书,裁决: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48元,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对***2014年1月-2016年4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11714.63元(包含在36048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仲裁裁决,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分别为【2017】陕0402民初第4651号、4650号、4649号)。现在*某某亦诉称自己于2017年9月21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该院的案件受理、缴费通知书、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及证据收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是基于对同一劳动事实作出的同一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因此,对该劳动争议纠纷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以合并审理为宜,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黄宁
人民陪审员**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邵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