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

某某与被告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402民初96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三池村腰巷15号,身份证号码:610524199005146416。
委托代理人李飒,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红玲,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规划红光大道以南协同创新港研发中试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46563083-7。
法定代表人徐高中,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69491654-9。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阚雪松,总经理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原告之申诉“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故于当日作出咸秦劳仲不字(2015)第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原告诉讼本院,被告认为原告之申请未经劳动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本院认为: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之申诉“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显认为其对原告的申诉请求没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73号)的规定,被告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是原告所诉用人单位之一,性质为中央驻陕事业单位,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咸阳市秦都区,对其的劳动争议纠纷是应由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由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咸阳市人民政府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精神和从保护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出发,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辖区内的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具有管辖权,故原告***某某应先行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锋
审 判 员  黄 宁
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人事争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争议发生单位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外,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