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06执252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5号1幢一单元二层。
法定代表人靳兆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将,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晋光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介休市。
本院在执行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