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终7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观山湖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26层82号。
负责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岩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贵阳市大营坡44号。
负责人:游凡,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富水北路66号天恒城市花园南座A层。
法定代表人:闫茂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云婷,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城乡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云岩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贵州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上诉人贵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