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8601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观山湖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26层8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爽德宝农副土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天恒城市花园天恒大厦北幢负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贵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贵州爽德宝农副土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爽德宝农副土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将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富水北路天恒城市花园天恒大厦北楼门牌号为66号的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付的租金456960元,并从2018年10月1日起,以76160元/月为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欠付租金4569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付租金之日止;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9139.20元;5.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108.00元;7.承担本案执行费13529.00元。
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其财产状况,对相应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爽德宝农副土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