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1民初3100号
原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783XL。
法定代表人:苟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良,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爽,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镇中心校,,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龙池镇龙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1452962059A。
法定代表人:费贵成,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用,男,1964年8月9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该校副校长。
原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镇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以工程尾款得到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72元,减半收取计4086元,由原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思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