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4722号
原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新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783XL。
法定代表人:苟华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其,重庆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西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9285694F。
法定代表人:陈X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燕,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武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锟
书记员王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