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财保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石院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84612。
法定代表人:唐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中,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谭洪林,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王军,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新华路2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3735T。
法定代表人:陈家祥,总经理。
被申请人:赖勇华,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李卫,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李罡,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赖成林,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新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783XL。
法定代表人:苟华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洪林、王军、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勇华、李卫、李罡、赖成林、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谭洪林、王军、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勇华、李卫、李罡、赖成林、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9.44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执保235号执行裁定,将被申请人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的工程款120万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的工程款109.44万元予以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休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舒 畅
书 记 员 刘科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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