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2财保8号
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846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新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7863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04813.28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1187600390190422732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福安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舒 畅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