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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2民初4356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新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783XL。
法定代表人;苟华福,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刚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廖朝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